希望你们永远用不上,但如果真的需要用,我希望你能知道这些事去报案,第一,警察要给你做笔录。第二,要给你收到哪些证据的清单(盖章+承办民警签字)。第三,要给受案回执(盖章的)。第四,三日内给立案或不予立案通知书。
一、报案时,警察拿一张纸记了我的信息后给我说好了,没有给我任何东西,对不对?不对。该警察可能只是在演戏敷衍你。当前警务繁忙,不少警察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态度怠于作为。如果没有录入计算机系统,您的报案事项可能并没有被真正受理。因此您报案后应该当场索要《受案回执》,当场!取得您曾经报过案的程序性证明材料,当场!
二、报案时,警察叫来对方说跟我做调解工作不要理会。跟警方明确表明“拒绝调解”,如果警察还是执意要调解,拿了受案回执,不要跟他纠缠。凡是刑事案件,在报案时就说调解的警察都是已经串通被收买了的,留个心眼,记下警号,留着备用。受案后,三日内公安决定是否立案。无论怎么让步,都是刑事“立案”之后的事情,也就是三天以后,在这期间找你调解的,要拒绝。
加害人在这几天会焦虑不安,不停地电话甚至上门骚扰,电话尽量不要接听,也不要微信电话或微信短语音。只微信文字,留下文字性证据。如果实在不堪忍受微信骚扰,拉黑就是,千万不要删除对方,总之要保留下聊天记录等证据。
三、警察给你做笔录警察对你作调查笔录,一定要看清笔录上的警察签字和时间。很多警察名字写的龙飞凤舞不认识、看不清,要让他们留空处签全、写清楚,自己再签字按手印!!!
如果他们不改,你就问清他们姓名,或者看清他们制服上警号,拿笔直接记在笔录最后一页,询问我的警官是XXXX,警号是XXXX。再在这句话上加按手印、签时间。这时候,警察态度一般就会好转的。如果他们还不改,自己修改按手印的就有效力,没有哪个警察敢把这笔录撕了。
认真核对笔录上的每一句,有没有错别字,有没有和你说的有出入。有问题的地方你就拿笔划掉自己修改,再在修改处按上手印。较真一点,警察知道你不好糊弄,办事也就多些谨慎,少很多敷衍,你的合法权益才不至于被漠视掉。
四、公安不要我提交的证据材料提交材料务必索要到公安盖章的材料清单。公安拒收,你要言辞严厉:别人提供过是别人的证据,我提供的是我的。就我个人,我又不是重复提交材料、重复报案,你们就应该接收并且给我出具清单。即便我的证据大部分和别人是相似的(集资诈骗的合同),但我的银行流水,我的合同中部分条款不可能与别人完全一样,你们拒收不给我办事,我可是要投诉12389的。
你现在不拿到证据回执,过些时候再找公安时,公安就会说你从来没提交过证据,没有证据证明你是受害者。甚至会说你从来就没报过案,我们这里查不到你的底档。
因此,报案就要回执和材料清单,当场要到这两个程序性证明材料,否则12389见,没商量。
五、警方受案后又让你撤案警方如果让你撤案,甚至半夜三更连番电话骚扰,让你无法安睡,逼迫你撤案,都不要理会。凡是要你撤案的都是被买通了的。符合撤案条件的,公安自己就有权撤掉,不会逼着你让你主动提出申请的。唯一的可能就是不符合撤案条件,公安内某些小喽喽被收买,以公安局的名义吓唬你,向你施压。你可以反问,撤案可以,你警号是多少?!
六、拿到受案通知的第三日要拿到另一张纸警察受案后,三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刑事立案。如果警察认为你报的案构成刑事犯罪,则要给你一份《立案通知书》,认为不构成,则要给你《不予立案通知书》。总之会给你一份程序性证明材料。过了三日还拿不到,心情好了催要一下,心情不好了,请拨打12389。
七、公安局又不是给你们一家开的连一个案子都想敷衍,何谈千千万万家。
警察同志,您说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您说的每一句都是提交到12389的证据。(全程录音)
你在胡说八道吧?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
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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