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了解开盒时候,从裁判文书网提取个人信息片段进行猎魔精确查找本尊的时候,看了一批黄播主播的判决案例,有些许感悟跟大家分享一下:
1、办案机关:抓获把主播从网上找出来真实的全靠各地的GA系统,比如最早大面积出现判决的是上海长宁区F院,调查方是长宁区GA分局,办案的覆盖范围会遍及全国,各省份都有落网,而集中的平台就是现在的“小红帽”(别名叫小奶猫、卡哇伊、小妲己、小姐姐、初见),查处了很多该平台的知名主播。长宁GA应该是那一时间为了完成任务或者想出业绩,抓了判了一大批。最近这段时间黑龙江双鸭山市宝山区的也搞了一大批集中在“半糖”“七彩”这两个平台,中间也有河北围场自治县、河南商水县等地方,会发现都是集中F院判一批。
2、个体抓获方式:因为网络犯罪的特征,为了管辖权,各地GA必须有一个合适的由头接手案件。所以基本都是当地人举报说无意间下了一个平台,看到谁谁的直播间,刷了个跑车加上微信或者QQ云云。关键就在这个联系方式,其实报案人基本都是GA的线人,加上联系方式以后就可以查到社交账号背后的实名信息,如果是本人,那就基本搞定了。如果是通过灰产购买的QQ或者微信,那就是后续侦查手段稍微麻烦点,真想查放长线慢慢来,也不是啥难事儿。
3、群体被抓情形:很多小平台是被连窝端掉的,这样的话平台的注册信息,连同历史提现记录全部会暴露出来。而这时候一个黄播平台通用的“家族长”体系就暴露出来了,每个平台都靠家族长来寻觅主播,每个家族长都掌握一批主播的联系方式银行账号之类的信息,拽出来一个家族长就扯出来一批主播,毕竟大多数主播在入行之前是不会考虑个人信息会不会暴露问题的。
4、适用罪名:基本就是两个罪名,组织淫秽表演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特殊情况会出现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强奸罪等小众罪名,因为这种会判的多。如果你只是在平台直播靠打赏,基本就是 组织淫秽表演;如果还有跑车送福利(用别人的冒充自己的),那就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福利是自己拍的,那就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你还拉来个未成年,进行3人或以上的直播,那就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再如果直播室一个女生未满14周岁,那就再加一个强奸罪了。各地法院在量刑上边差异太大,像那些批量办理的大多数都是只算近期收益,给个缓刑+没收+罚金,但是个别地区太狠了,收益要把历史收益都算上,给实刑+没收+罚金。
5、各地判决书也是写的五花八门,有的会描述部分细节,会出现主播名字不打码,有了名字、出生年月和出生地,身份证号码就呼之欲出了,基本都能猎魔出来。而有的判决书会把主播的平台id和昵称公布出来,对应主播的视频也就唾手可得了。曾经大头泛滥的时候,甚至叫大头照也轻易开盒出来,不知道如果看到曾经为伊手冲的你会不会瞬间阳萎。
之前的帖子分享过我的女神清水美奈的判决书,下面赏析一个判决案例,“小红帽”(别名叫小奶猫、卡哇伊、小妲己、小姐姐、初见)平台的“丝袜控舔我脚”的判决书我放在结尾了,下面依次贴出她的直播截图、生活照、大头照。
PS:貌似这个小姐姐还是国内某一本院校美术与设计学院的毕业生,不胜唏嘘啊......
直播截图
生活照
大头照
李志欣组织淫秽表演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组织淫秽表演 案 号 (2020)沪0105刑初737号
发布日期 2020-09-14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5刑初7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志欣,女,1996年6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
辩护人周琛煜,系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欣犯组织淫秽表演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李志欣在“小姐姐”(也叫“直播助手”)平台上,使用昵称“丝袜控舔我脚”开设直播间,吸引多名观众进入其直播间观看其淫秽表演,并收取虚拟礼物后按照对应人民币价值与平台分成获利。经鉴定,被告人李志欣直播的5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表演。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李志欣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志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
被告人李志欣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欣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志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志欣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宋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晓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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